为了痛改前非,花心丈夫与妻签下忠诚协议
1999年1月,在南京市溧水县打工的24岁的女青年王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一家化工企业跑销售的27岁的李钧。双方一见钟情,当年的“五一”节,两人踏上了结婚殿堂的红地毯。
婚后第二年春,王芹生了一个大胖儿子,一家人别提多高兴了,李钧常常买回营养品、保健品,让妻子补补虚弱的身体。一段时间,王芹觉得自己拥有这样一个夫君,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
然而激情过后,李钧对妻子的态度有了变化,他常常以工作忙、需要接待客户为由很晚才回家,有时候彻夜不归。看着丈夫大把大把地赚钱回来,王芹不但没有对丈夫的变化产生怀疑,反而更加心疼丈夫辛苦、劳累。
见李钧常常夜不归宿,王芹的闺中好友朱梅看不下去了,她提醒王芹道:“李钧结婚前就很风流,身边常围着不少女孩,你要看紧点,别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朱梅的一席话让王芹紧张起来,她多次想跟踪李钧,但由于要带小孩,无法长时间跟踪下去,于是,一个念头在她心中产生了。一天早上,她起了一个大早,收拾了一下行李对丈夫说:“我乡下的母亲身体不好,要我回去照顾一段时间。”李钧一听,买了好多礼品交给妻子带给岳母,并包了一辆小车将王芹母子俩送回娘家。
晚上9点钟,王芹将孩子安顿好后,叫了一辆出租车直奔县城家中,当她神不知、鬼不觉地悄悄打开家门,她最不愿看到的一幕发生了,李钧和一个少妇正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调情!
一见王芹,李钧吓了一跳,忙和情妇一起穿好衣服,并迅速将情妇推出了门外,然后,他“扑通”一声跪在王芹面前,痛哭流涕地承认错误,乞求妻子谅解。
当王芹提出离婚时,为了表示诚心,他与妻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如下:
为了与妻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我保证对妻子王芹绝对忠诚,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呵护妻子关爱家庭。若有违反,我自愿和妻子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
见丈夫信誓旦旦,王芹将协议书收好,同意不再提离婚的事。
丈夫旧“病”复发,“偷情日记”曝光
此后,李钧严格履行协议,按时上下班,碰到特殊情况迟回,都要事先给王芹打来“请示”电话,报请妻子同意。王芹在一家企业打工,很辛苦,“请示”电话接多了,开始厌烦起来,她对李钧说:“我相信你,今后不必‘早请示,晚汇报’了。”而李钧一本正经地说:“我要将‘忠诚协议’履行到底!不汇报怎么行?”说得王芹心花怒放。
今年元旦过后的一天,王芹所在的企业的老总,叫她第二天去南京市区一家业务往来单位将欠款要回,并递上一条高级领带,让王芹带给这家单位的老总,王芹点头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临行前,王芹翻箱倒柜,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这条领带。
她以为是丈夫收起来了,欲拉开丈夫存放资料、合同文件的书桌抽屉,发现抽屉锁着。急于赶路的王芹来不及和丈夫打招呼,就用小刀撬开抽屉翻找起来,领带没找到,却发现了一本笔记本。她好奇地翻看了几页,一看吓了一跳,这是一本记录着丈夫与一名张姓女子的“偷情日记”,日记中记载着他和这名女子的偷情时间和地点,并且很肉麻地将王芹与情妇的性技巧作了比较,大赞张的性感、新鲜、刺激,其中不少话语不堪入目。
随后,王芹取消了外出要债的计划,等丈夫回家后,她对丈夫进行了盘问。丈夫开始矢口否认,当王芹拿出那本“偷情日记”时,李钧傻眼了。他不得不承认自己有外遇的事实,王芹心寒了,她也没有大吵大闹,只是对丈夫说:“既然你不再爱我,不再爱这个家,大家好聚好散,我们干脆离婚算了。”此时丈夫却声称日记是自己业余时间写着玩的,目的是为了放松一下。他口口声声说爱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王芹这次不再听丈夫解释,当即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
过了几天,王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起诉至溧水县法院,要求离婚。
2005年4月12日,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桩由“偷情日记”引发的离婚案。
庭审中,王芹将丈夫的“偷情日记”作为证据,呈给审判法官,认为丈夫背着她搞婚外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法庭上,李钧对自己是否有婚外情没作出回应,却为妻子到底有无权利偷看他的日记,与王芹较起真来。
李钧认为,这是他的私人日记,是他的个人秘密,属于他的隐私,看了就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包括妻子王芹。
王芹反对李钧的这种说法,她认为,她是李钧的老婆,不是别人,她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在搞婚外情。李钧有隐私权,她更有知情权。李钧背叛了她,她有权知道。
最后,李钧对法官说,他和王芹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这本日记不能成为妻子起诉离婚的证据,恳请法官看在孩子的份上,驳回王芹的离婚请求。而王芹却坚决要求离婚,表示自己和李钧“一天都不能过了”,如果法官不判决离婚,等于要了她的命。
知情权优先,法院获准妻子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后,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丈夫直言妻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妻子口口声声称这是她的知情权,听起来好像各有各的道理,可究竟谁侵犯了谁呢?
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溧水县法院沈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和忠诚,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对婚姻是否忠诚。本案中,妻子有知道丈夫对婚姻是否忠诚的知情权,据此,妻子向法庭提交的丈夫日记这一证据应予采纳。丈夫“偷情日记”虽是隐私,但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在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沈庭长进一步解释说,本案涉及到的是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问题。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后,忠实请求权赋予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有婚外情的行为,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其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当这两种权利冲突时,法律当然优先保护配偶的知情权。不过,有权利就存在义务,享有知情权的配偶,不能扩大公开范围,到处宣扬另一方的隐私。否则,就必然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此案中,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没有向外扩散,也没有伤害被告的行为,所以并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权。
忠诚协议无“法”保护,妻子“拿不动”10万违约金
得知法院准许离婚,王芹禁不住泪流满面,她深深地向审判法官鞠了一躬,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接下来夫妻双方商谈财产分割,法院倾向于财产系夫妻共有,各占一半,孩子归王芹抚养,李钧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这时,王芹拿出李钧的“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判决丈夫赔偿自己10万元“违约金”。
王芹的理由很简单,既然法院认定了李钧的“偷情日记”,认定了李钧与她人有通奸行为,这就说明李钧背叛了她,就应该按照“忠诚协议”所说的那样,赔偿她10万元。
“10万元到底该不该赔?”出乎王芹的意料,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王芹感到不可思议,但为了早点和丈夫离婚,她没有再继续坚持,但心里很不服气。
法院驳回了她的这一请求有法律依据吗?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有关民法方面的权威专家。
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专家告诉记者,夫妻之间“忠诚原则”高于个人隐私权、人格权,但对于婚姻的第三人,第三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夫妻“忠诚原则”。此案中,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为了确定李钧有“违约行为”,王芹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势必要请张姓女子出庭或者书面作证,或者查证李钧日记中所记载的与张姓女子偷情事实是否存在,势必会使张姓女子的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侵害了张姓女子的隐私权、人格权。
专家强调,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难免会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这与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愿原则,禁止通过婚姻的形式来获取财物”的规定不符。不过,专家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前年曾有过类似判决,一位不忠的丈夫被判按照“保证书”赔付妻子“违约金”30万元。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个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丈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元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市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其在法院系统的观点仍具有模糊性。专家说,因为对此类“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界尚有争论,法院不保护该“忠诚协议”是慎重的、正确的。
专家解释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中,王芹是无过错方,但李钧只是与她人偷情而不是同居,因此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李钧赔偿的请求,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王芹是无过错方,是受害者,难道只能眼睁睁地自认倒霉吗?专家认为,王芹并非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她可以以丈夫与她人通奸,导致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情感为由,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助和忠诚的义务,并认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存在过错,另一方则可以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补偿。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这就要靠法官依情况而定了。